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各民族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