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