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且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