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实移风易俗内容和约束性措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