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加强风险隐患治理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