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维护公共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