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履行安全检查责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收件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