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平安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清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