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其他有必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的。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