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