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保护措施。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