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保护措施。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