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以及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确认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确定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
(三)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现场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严格危险作业内部审批和现场查验管理,开展必要的检测、检验;
(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国家对危险作业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查验其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