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