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