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设立抵押,再次抵押额度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