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四)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资料(高层建筑已达到主体2/3层数以上、非高层建筑已达到最高层数;或者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帐户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的证明;
(七)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八)预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