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和实物。

因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研究需要对相关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的,应当征得资料、实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