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