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五)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