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经检验水表合格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经检验水表不合格的,检验费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并按照正负误差减交、补交水费,减交、补交水费时间为申请日前一个检表周期。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