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有效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