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灭火救援第七十三条有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火灾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非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社会救援组织所发生的物资损耗给予补偿,对相关人员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