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五十七条有效年满十四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消防志愿者,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志愿者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消防志愿者可以参与消防宣传活动,并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对消防志愿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消防志愿者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市志愿者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