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放置有关建筑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