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投入,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