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直接或者间接帮助他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三)泄露委托人的秘密;(四)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五)隐瞒价格信息赚取差价;(六)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