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帮助他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

(三)泄露委托人的秘密;

(四)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五)隐瞒价格信息赚取差价;

(六)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