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合同终止事宜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