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因土地、规划等相关批件内容已变更或者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等,导致商品房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程序办理,并公示。

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不得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