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第十三条已废止商品房预售时,承购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凭证。开发企业不得在没有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为承购人办理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必须全部划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