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一)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二)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领导小组审批,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任务的闸坝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