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防洪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下达清障命令,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