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灶前燃气自闭阀,是指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者连接燃气燃烧器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燃气燃烧器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