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燃气用户私自排放气瓶内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