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三)私自排放气瓶内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四)阻挠燃气经营者维修、维护作业;(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六)违反技术规范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