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安全设施,对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等进行安全评价。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与房屋和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