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车用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载储气瓶组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
(二)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暴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三)加气站内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储气设施的容积、槽车储罐的单罐容积,及其总容积均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
(四)不得为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气瓶充装燃气;
(五)不得为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充装燃气;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