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设区的市、嘉峪关市或者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该法规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