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自治县的年度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