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法规与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内容不相一致的;

(二)实施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法规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法规名称需要变更的;

(五)法规重要规范内容发生变化的;

(六)法规的法律责任调整幅度较大的;

(七)需要修改的法规条款数量较多的。

采用修订形式对法规进行修改的,重新规定修订后的施行日期,并将修订后的法规文本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