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