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三十六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一)法规案所依据的上位法文本;(二)与法规案有关的上位法规定;(三)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四)本省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外同类法规;(五)有关重要政策规定;(六)其他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