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主要包括:

(一)法规案所依据的上位法文本;

(二)与法规案有关的上位法规定;

(三)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

(四)本省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外同类法规;

(五)有关重要政策规定;

(六)其他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