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三十一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把创制性立法的内容、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内容和贯彻保障上位法的具体落实措施作为法规设计的重点;属于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等由政府可以自行解决的事项一般不予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款式结构,不采用章节式结构。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或者与本行政区域的同位法有相同内容需要作衔接性规定的,可以采取援引或者参照的办法,进行准用性规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