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了解起草工作进展,督促起草工作按计划完成。起草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