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