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