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