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举行。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由选举办法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时,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