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博览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