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