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补选。

常务委员会补选、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