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鼓励交通运输、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符合规范标准、安全生产、平等协商、责任明晰的前提下,以合理公允的市场化方式向通信设施开放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